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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副局长贪4000余万元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副局长贪4000余万元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殷国元,男,1944年1月生,江苏泰兴人,曾长期担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2005年退休后担任上海土地学会会长。

  据新华社2月21日电最近,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提起公诉。殷国元被控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和私藏弹药罪,涉嫌获取非法收入4000余万元,数额之大触目惊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殷国元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以亲属名义收受他人干股,在退休后大肆索贿受贿。而2007年出台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矛头正是直指这些新类型腐败行为。

  利用“特定关系人”疯狂受贿

  【案情】2002年底,殷国元与上海惠格置业公司、上海金农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某共谋商定,由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为江某某活动提供帮助,届时由江某某给予好处费。从2002年到2004年,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下属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朱文锦(已被判刑)从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要求上海市嘉定区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将辖区内一项目交由江某某开发。嗣后,殷国元又要求嘉定区房地局下属上海嘉房置业公司降低在惠格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据统计,从2004年到2006年期间,殷国元先后向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现金、股权、房屋、轿车等贿赂总计3280万余元。

  在殷国元与江某某的钱权交易过程中,有一个情节值得注意:2005年,上海惠格置业公司股份变更时,殷国元以上海园顺物贸公司名义收受江给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而这个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上由殷国元的胞弟和弟媳妇经营。

  【新规】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超低价“买房”省下数百万元

  【案情】殷国元多次向自己提供过便利的房产公司“买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殷国元曾为上海茗嘉房地产公司在动迁许可证方面谋取过便利。2004年,殷国元以110万元购买了茗嘉公司的关联公司名下的一处别墅,比市场价低91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查明,殷国元曾以13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市价253万余元的上海杨浦区国定路房屋两套;2002年,殷国元以2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市价近50万元的上海胶州路一处商铺;2002年,殷国元以133万余元购买了市价259万元的浦东新区“康桥半岛”小区房屋两套……

  【新规】2007年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退休后变本加厉“兑换期权”

  【案情】殷国元于2005年退休,担任上海市土地协会会长。此后直至案发,他仍然索取、收受巨额贿赂。2005年全年,他仅向江某某一人就索贿、受贿2800余万元,比在位时有过之而无不及。

  【新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愿汶川人民坚强挺住,我们同心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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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公务员啊
曾经拥有过,曾经失去过;不再憧憬过去,重新开辟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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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激涕零,谢谢楼主的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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